关于加强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的通知相关问答解读
1.制定《天津市关于加强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的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5年底市建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2015-2017年)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了2015至2017年发展目标和实施范围。随着中共中央、国务院对装配式建筑工作重视不断提高,提出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的目标,并将京津冀列为重点推进地区。2017年由市政府办公厅出台印发了《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分阶段提出我市从试点示范期(2017年底前)、试点推广期(2018至2020年)到普及推广期(2021至2025年)工作目标。
为落实国家及我市要求,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服务作用,确保试点推广期我市装配式建筑工作顺利开展,我委出台了《天津市关于加强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的通知》,细化试点推广期内实施范围,明确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环节各项要求。
2.制定《天津市关于加强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的通知》的依据是什么?
答:此次制定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17〕7号)、《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津党发〔2017〕19号)、《市建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2015-2017年)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建科〔2015〕54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3. 《天津市关于加强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的通知》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适用于试点推广期(2018至2020年)内符合实施范围的装配式建筑项目管理。
4、2018年实施装配式建筑范围有了那些变化?
答:从2018年1月1日起,公共建筑实施装配式建筑范围从5万平方米及以上项目扩大到全部新建具备条件的项目;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和中新生态城商品住房项目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其他区域商品住房延续试点示范期目标要求,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及以上(不含地下建筑面积)商品住房采用装配式建筑的比例不低于总面积的30%;实施装配式建筑的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房全装修比例达到100%。
5.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装配式建筑设计文件审查时依据是什么?
答: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装配式建筑设计文件审查时,应依据国家及我市现行相关标准规范和政策要求,并按《天津市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指南》、《天津市装配式混凝土 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指南》所列条目内容进行重点审查。
6、设计单位在编制装配式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时依据是什么?
答: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对建筑、结构、外围护、设备管线及内装进行一体化集成设计。在编制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时,参照《天津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年版)执行。在编制预制装配率计算书要依据《天津市装配整体式建筑预制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津建科函[2016]464号)和《天津市装配式混凝土框架结构、混凝土框架-剪力墙(核心筒)结构建筑预制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津建科函[2017]304号)进行测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