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津建质安〔2017〕430号
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海河教育园管委会规建处、各区监管支队、各功能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确保重污染天气时全市建设工地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1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项目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确保重污染天气时全市建筑工地和混凝土搅拌站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维护全市大气环境质量。
1.2.编制依据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环发〔2013〕104号)、《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2016〕1260号)、《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津政办函〔2017〕107号)、《天津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津政发〔2017〕14号)、《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津政令第100号)、《天津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保障预案,适用于重污染天气时全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控制,包括建筑施工工地、渣土运输作业、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等方面的扬尘污染控制。
1.4.保障预案体系
本保障预案的体系包括:全市在建建筑工地以及渣土运输、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规定。
2.组织机构构成与职责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作为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简称“市应急指挥部”)的成员单位,设立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控制分指挥部
指 挥:王连成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成 员:施航华 马文斌 赵 斌 陈维西 张 斌
王朝辉 周大智
滨海新区建交局和各区县建委主要负责人
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决策部署,制定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应急保障预案,统一指挥重污染天气时建筑施工工地、渣土运输作业、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对应急保障预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2.2.1指挥部办公室。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控制分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办公室主任由市质安监管总队副总队长施航华同志担任。
主要职责包括制定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扬尘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响应市应急指挥部下达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指令,启动应急保障预案,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成员部门及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负责分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2.2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负责督促市管建筑项目施工现场和混凝土搅拌站落实施工扬尘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响应措施。督促建筑工地扬尘治理达到六个“百分之百”,即工地周边100%设置围挡;散体物料(渣土)堆放100%苫盖;土方开挖100%湿法作业;出入车辆100%冲洗;建筑施工现场地面100%硬化;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
2.2.3市建筑工程渣土管理站。负责督促市管建筑施工项目及外环线内所有建筑项目渣土运输作业落实施工扬尘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响应措施。监督检查建筑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的装载、冲洗、加盖等情况以及工地安装车辆冲洗设施;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建筑工程渣土运输撒漏;督促渣土运输车辆安装定位监控系统。
2.2.4建筑业处。负责将施工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作为建设工程招投标的依据。
2.2.5工程建设处。负责督促重点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落实施工扬尘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响应措施。
2.2.6公用事业管理处。负责督促供热、燃气设施建设项目落实施工扬尘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响应措施。
2.2.7交通工程建设处。负责督促国家及地方铁路、港口、机场、公路建设项目落实施工扬尘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响应措施。
2.2.8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负责督促砂浆搅拌站制定控尘防污染工作措施,监督检查其落实施工扬尘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响应措施的情况。
2.2.9滨海新区建交局和各区建委。负责督促各自区管建筑项目施工现场和辖区内混凝土搅拌站落实施工扬尘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响应措施。督促建筑工地扬尘治理达到六个“百分之百”,即工地周边100%设置围挡;散体物料(渣土)堆放100%苫盖;土方开挖100%湿法作业;出入车辆100%冲洗;建筑施工现场地面100%硬化;渣土车辆100%密闭运输。监督检查辖区建筑工程渣土运输车辆的装载、冲洗、加盖等情况以及工地安装车辆冲洗设施;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建筑工程渣土运输撒漏。
3.应急响应
3.1.响应程序和响应分级
预警信息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发布,对应预警等级,实行Ⅳ级(蓝色)、Ⅲ级(黄色)、Ⅱ级(橙色)、Ⅰ级(红色)四级响应。
3.1.1当发布Ⅳ级(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响应;
3.1.2当发布Ⅲ级(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3.1.3当发布Ⅱ级(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1.4当发布Ⅰ级(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3.2.响应指挥与组织实施
预警信息发布与应急响应同步,分指挥部在收到市应急指挥部发布的应急预警信息后,立即启动应急保障预案,按照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由分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成员部门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3.2.1利用电话、短信、通知等各种方式,及时通知全市所有建筑工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混凝土和砂浆搅拌站负责人以及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等。
3.2.2各相关单位按照保障预案在12小时内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3.2.3分指挥部各成员部门在12小时后,组织检查各相关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3.2.4 24小时内分指挥部办公室将各成员单位应急响应及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汇总,并将情况报分指挥部主要领导。
3.3.响应措施
3.3.1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3.3.2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停止一切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工程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
(2)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站内堆放的散体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3)除重大民生工程及抢险工程外,全部停止使用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
3.3.3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停止一切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工程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
(2)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站内堆放的散体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3)除重大民生工程及抢险工程外,全部停止使用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
3.3.4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停止全市可能产生大气污染的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生产活动。
3.4.信息公开
分指挥部办公室对保障预案执行情况及时报送市应急指挥部,统一进行信息公开。
3.5.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分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建筑施工工地及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清单》和《混凝土、砂浆搅拌站排放源及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清单》并定期更新;制定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方案。分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应急保障预案和检查方案,做好日常监督和应急响应情况的检查工作。
3.6.响应终止
按照市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预警解除指令,分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工作流程负责通知已采取响应措施的单位终止响应,恢复正常生产。
4.应急保障
分指挥部各成员部门、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明确专人负责施工扬尘污染控制工作,确保信息渠道畅通,确保应急保障预案的有效落实。
5.责任追究
对拒不执行应急保障预案或执行不力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