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活动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注册
造价工程师执业注册
一、受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二、受理部门:勘察设计处、建筑业管理处
三、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83、85号窗口报送需要提交申请材料,市建委窗口收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申请材料。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步:市建委驻中心工作人员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对于符合条件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三步:申请人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83、85号窗口领取有关批准文件。
注册造价工程师需初审上报建设部审批。
四、申请条件:
1、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
2、身体健康,胜任工程建设的现场造价工作;
3、已取得《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
五、提交材料:
1、初始注册:初始注册者可以自执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委托聘用单位办理行政许可的委托书;
(2)注册造价工程师应登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网址:www.ccost.com),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办理网上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并将申请表下载打印,加盖双方单位公章一式两份。(跨省市或机构则需要发证机关盖章批准);
(3)申请人取得的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需提供原件核对)
(4)身份证明复印件(一式二份);
(5)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一式二份)(需提供原件核对);
(6)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证明;
(7)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
(8)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
(9)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应当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10)逾期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一式二份)(需提供原件核对)。
2、延续注册:注册造价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四年。注册师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按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
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委托聘用单位办理行政许可的委托书;
(2)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及相对应的申报数据
电子文档光盘;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一式二份);(需提供原件核对)
(4)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一式二份)(需提供原件核对);
(5)注册证书;
(6)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
3、变更注册:注册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委托聘用单位办理行政许可的委托书;
(2)注册造价工程师应登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网址:www.ccost.com),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办理网上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并将申请表下载打印,加盖双方单位公章一式两份。(跨省市或机构则需要发证机关盖章批准);
(3)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一式二份)(需提供原件核对);
(4)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一式二份)(需提供原件核对);
(5)在办理变更注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在本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一式二份)(需提供原件核对);
(6)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注册造价师,应当提供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4、重新注册:
被注销注册者,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并符合本专业近二年的继续教育要求后,可重新申请注册。
重新申请注册时,按申请的事项所要求的材料提交。
5、注销注册
(1)《注册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2)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6、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污损更换
(1)《注册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或污损更换申请表》;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本市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遗失补办提供)
(4)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六、有无收费及收费依据和标准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2000]83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的规定,注册收费标准为每人50元。
七、办理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7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受理地点:
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二楼C厅城市建设管理服务区市配套办90号窗口。
咨询电话: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顺驰桥旁红星路与卫国道交口)